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干部队伍的廉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券和贵重礼品;不得收受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奖金、劳务费、报酬等,不得借节假日和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二、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三、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四、不准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不准收费不入账,直接用于分配发放;不准把各种回扣私存私分,更不能据为己有。
五、不得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职务影响谋取私利;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或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不得巧立名目化公为私、假公济私;未经批准不得用公款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六、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组织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违背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八、不得以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不得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或搞各种名目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九、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外)。
十、不准“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不予提拔重用;不准封官许愿,袒护包庇下属;不准阻挠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或向被调查人通报案件调查信息;不准对举报人、调查人打击报复。
十一、不得隐瞒个人经济收入情况;不得截留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不准隐瞒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十二、不得有违反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三、领导干部必须结合中央、省和本校的其他党纪、政纪规定严格遵守,并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十四、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