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湖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 2012-02-29 13:11 来源: 党办、校办

各单位:

《湖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已经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

1.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2.贯彻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3.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4.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6.干部的管理、考核、监督、奖惩和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7. 研究决定学校、省级以上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名单;

8. 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的确定及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9.学校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10.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1.处级干部及重要岗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2.省管后备干部候选人的推荐;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1.学校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立项、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等重大项目;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1.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

2.学校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设备一次性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学校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0万元以上的开支;

4.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1.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要求: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根据事项进行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建立与同级纪检组织的沟通制度,在酝酿阶段征求同级纪检组织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议案前应事先告知与会人员,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干部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中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制。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大会代表可根据议题和内容,列席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3.对需要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投票等方式。对干部选拔任用事项,采用票决制。讨论中发现议案准备不充分,存在重大问题不清或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况时,应暂缓表决,退回重新调查,并留待后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议案原则上不予讨论。

4.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应履行办公室的各项职责,做好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各项材料的准备、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对“三重一大”的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的除外,应定期或不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室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学校各二级单位参照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八)擅自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二条 凡需追究责任的,依据有关法规法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