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0〕22号
各单位:
《湖南中医药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为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学校所有在职、在岗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党纪政纪情况;
2.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述职述廉方式及程序
(一)方式:以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的形式,由述职述廉对象在大会上公开述职述廉,接受评议,每年一次。
1.校级领导: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及范围亦由上级机关确定。
2.学校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校领导、校纪委委员、特约监察员、教职员工代表公开述职述廉;
3.各二级单位(学院、部、馆、总公司)负责人:向相关校领导、所在单位的教职员工公开述职述廉;
4.直属附属医院负责人:向相关校领导、医院纪委委员、医院中层干部、职工代表公开述职述廉。
(二)基本程序:述职述廉对象作大会发言,接受参会人员现场提问并当场答复,最后参会人员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
四、评议计分
采取百分制,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评价为“好”的按100分折算,“较好”的按90分折算,“一般”的按70分折算,“差”的按50分折算,按加权平均计算述职述廉对象的最后得分。
五、组织领导
1.处级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监察室负责并联合组织实施。
2.学校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大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大会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主持,组织人事部、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与安排。
3.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严肃认真地作好准备,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
4.处级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部、监察室要向学校党委专题汇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及民主测评结果。
5.研究院处级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研究院人事处、监察室参照本文件精神,另行组织实施。
六、评议结果的运用
1.述职述廉情况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对民主评议得分低于70分或得“差”票超过30%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主题词:印发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 实施办法 通知
发:各单位 校领导
湖南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