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办字[2008]8号
各院、部、处(室)、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规定》,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把选拔任用关
1、处级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实行民主推荐,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科级干部的选拔也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
2、扩大干部公开选拔制、竞争上岗制、任前公示制的适用范围。
3、对拟提拔和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事前需征求校纪委的意见,附院拟提拔和任用的科级干部事前也必须征求附院纪委的意见,凡未征求意见者不得进入党委讨论程序。
4、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把推荐、考察、决策关。
5、对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数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应酌情免去其现职或调整岗位。同时,实行干部定期交流制度。
二、严格任前教育和培训
1、对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党纪政纪条规培训和廉政谈话,否则不能上岗。新提拔的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对其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谈话。
2、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向学校签订《廉政责任书》。
三、严格任中考察和考核
1、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部署年度考核工作中,必须把对干部的廉政考核纳入其中,统一部署,同步进行。
2、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又不够立案查处,或群众有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干部,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使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防微杜渐。对群众反映或举报而一时难以查清的某些问题,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3、校纪委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为干部的教育、管理、奖惩和选拔任用提供可靠依据。
四、各院、部、处、附属医院的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酌情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五、学校对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将依据有关条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