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 2012-05-22 16:14 来源: 校纪委、监察室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遵循“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组织。对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纪委负责人进行;对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组织人事部或监察室负责人进行,也可委托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 诫勉谈话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轻微,不需给予纪律处分进行的一种劝诫性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制止。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其就反映或存在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有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校领导。

  第六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学校纪委、监察室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询通知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提出纠正整改的具体措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书面回复应当由被函询人执笔并签名。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诫勉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实签字。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学校纪委、监察室按规定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