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夯实“两个责任”,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切实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使廉政谈话制度化常态化,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对象为校(院)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处级、科级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例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
第二章 例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 例行廉政谈话是对领导干部不定期开展的廉政谈话。例行廉政谈话一般在年初工作部署、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年终考核以及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情况下开展。
第五条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校(院)党委书记对校(院)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校(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班子成员谈话;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谈话;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联系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六条 谈话主要内容:
(一)督查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规定的执行;
(二)听取谈话对象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谈话方式: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第三章 任前廉政谈话
第八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提任的处级、科级干部,开展任职前廉政教育的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新任命干部上岗前开展。
第九条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校(院)纪委书记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谈话;直属附属医院纪委书记对医院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谈话。
第十条 谈话主要内容:
(一)对谈话对象进行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教育,明确谈话对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二)结合新任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指出其廉政风险点,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十一条 谈话方式: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提醒谈话是指对单位或群众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开展的廉政谈话。
第十三条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校(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单位或群众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谈话;二级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本部门或群众有反映、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谈话。
第十四条 谈话主要内容:
(一)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言行,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和希望;
(二)要求谈话对象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要求谈话对象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谈话方式: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第五章 约 谈
第十六条 约谈是指二级党组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发生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时,由党委、纪委实施的廉政谈话。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四)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
(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十七条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
校(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二级党组织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二级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本部门所属党支部书记、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执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
(一)对领导班子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情况;
(二)对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三)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情况;
(四)对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侧重于听取其履行纪委监督责任情况;
(五)责成约谈对象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约谈方式: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第六章 廉政谈话实施要求
第二十条 实施或参与谈话的人员应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例行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由谈话人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由党委、纪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谈话人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并及时填入《履责纪实手册》。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内容应当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的条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