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纪发〔2013〕17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校(院)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三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
(二)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校(院)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相互宴请和收受礼金,为体现组织关怀,可以组织名义前去祝贺或慰问,其他领导同志和同事不再以个人名义参加;
(三)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动用公车、公款、公物等公共资源,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四)严禁用组织名义、公用设施(电话、传真、邮箱、信息平台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五)严禁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及所属单位承办有关事项和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条 校(院)工作人员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学校纪检监察室(研究院监察审计室)报告,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同时,校(院)正厅级干部还须向湖南省纪委报告,校(院)副厅级干部还须向湖南省教育纪工委报告。
第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工作人员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各级党组织对落实本规定情况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提倡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以权谋私或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要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又要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 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督管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对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予以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全校(院)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直属附属医院)。合同制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
(注:附件见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