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通〔2020〕7号
关于开展收缴违纪财物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校(院)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收缴违纪财物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和省纪委省监委有关通知要求,现对十九大以来收缴违纪财物管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20年10月21日至10月28日。
二、专项检查内容
大学、研究院和各直属附属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于党的十九大以来,以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方式,收缴的违纪人员通过违纪违法行为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管理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式
(一)自查摸底。10月26日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所收缴财物的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自查,全面排查在收缴财物管理上的风险漏洞并及时加强监管。
(二)上报表格。10月28日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自查摸底情况,按要求填写表格(见附件)并统一上报至大学纪检监察室。
四、专项检查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全面加强所收缴财物的严格规范管理工作。
(一)坚持依纪依法。对应当收缴的违纪违法财物,依纪依法予以收缴。对属于被调查人的合法财物,将原财物予以归还,做到既严格执纪执法,又依法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严格财物保管。对收缴的违纪财物,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和专门场所,建立登记管理台账,确定双人双岗妥善保管,严格履行登记、入账等手续,并定期开展对账核查。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各项党纪法规,不得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不得擅自使用、调换、损毁或自行处理收缴的违纪财物,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附件:校(院)纪检监察部门收缴违纪财物情况自查报表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
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