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发〔2019〕3号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规定》已经校(院)纪委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
研究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3月18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严把干部提拔任用政治关、廉洁关,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党风廉政意见的实施办法》《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校(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校(院)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意见函,就监督执纪问责中掌握的现实情况,对校(院)拟提拔任用、拟提名推荐或其他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党员干部,提出对其任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二)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三)有无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近三年有无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五)有无其他影响提拔任用的情况等。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原则上以拟任人选现任职务期内的情况为依据;任现职务时间较长或较短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依据。
第四条校(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校(院)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的函件后,应及时启动党风廉政审查和评价工作,认真查阅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纪律审查、党纪政务处分等干部廉政档案资料,结合党员干部平时的廉政表现,视情况听取二级党组织、附属医院纪委的意见,经综合研判后形成党风廉政意见结论,报校(院)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回复,特殊情况提交校(院)纪委委员会研究后回复。
第五条校(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校(院)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复函。特殊情况,应由校(院)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并报校(院)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按特殊情况办理。
第六条校(院)纪检监察部门一般按下列6种意见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一)对于没有问题反映的,作出“没有收到问题线索”回复意见。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经过线索处置,予以了结”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2.收到问题线索,经校(院)纪检监察部门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审定,予以了结;
3.收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予以了结;
4.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5.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的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不影响使用。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处置,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拟进一步核查;
2.收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初核。
(四)对于收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予以暂存待查的情况,作出“收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五)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不宜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已立案审查;
2.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需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理。
(六)对于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超过规定的提升职务影响期限的情况,作出“不宜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并将处分情况附后。
第七条拟提拔任用、拟提名推荐党员干部,校(院)组织人事部门未事先征求校(院)纪检监察部门党风廉政意见的,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八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校(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未如实提供党风廉政情况或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干部提拔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非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推荐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校(院)直属附属医院科级及以下干部提拔或其他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纪委2012年4月28日印发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拟提拔任用干部书面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校发〔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