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

首问负责制

作者:  时间: 2012-11-16 15:59 来源: 校纪委、监察室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达或致电本单位,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办、承办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本单位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询问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三、首问负责制遵循“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并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解答或处理。

  四、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不齐全、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予以告知;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明确答复,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五、服务对象所提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帮助其联系相关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告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经办人员联系不上的,应记录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方式,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员回复。

  六、服务对象所提出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协调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约定答复方式与时间,经请示、协调后,再予答复。

  七、设立来电、来访登记簿,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及时填写。

  八、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要热情礼貌,文明用语。